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1日 4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离婚、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
摘要: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问题,那么法院一般会如何认定呢?
案情梗概
王某(男)与张某(女)2002年相识,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1月生育一子王甲。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1、与张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某住房一套;3、婚生子王甲由原告抚养。王某诉称:由于婚前对被告及被告父母不太了解,导致在一起生活时存在种种矛盾。2009年生下儿子王甲后,原告父母来京协助照顾孩子,被告不但没有尽孝敬父母的义务,反而制造家庭矛盾,导致原、被告感情进一步恶化。原告从共有房产搬出租房自住后,被告以工资低、无能力养育儿子为由,恶意透支原告信用卡,且多次向原告索要抚养费。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张某辩称:同意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但原告所述的婚前婚后家庭情况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是原告有婚外恋才导致我们之间产生了矛盾。我认为婚生子王甲应归我抚养,因为孩子年龄尚小,且我现在是一名幼儿园教师,我的儿子也就读于我所工作的幼儿园内,对孩子的成长及教育更为有利;我亦要求分担我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因购买本案争议房屋向我母亲所借的52万元借款和利息,以及我父母为我们垫付的物业费、供暖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甲归被告张某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婚生子张某抚养费二千元;
三、位于某处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张某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一百一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第一、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均认可夫妻关系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关于婚生子王甲的抚养问题,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及原、被告双方的工作性质、收入水平综合考虑,酌情予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对本案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某处的房屋的分割问题,因原、被告均认可该所房屋现价值220万元,且各占50%的份额,故法院对争议房屋的价值予以认可,并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分割。针对被告张某要求原告王某承担共同购房产生的债务五十二万元及被告父母垫付的房屋物业费、供暖费的诉讼请求,因涉及他人利益,当事人可另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