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0日 7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股东出资纠纷
摘要:缴纳完入股金后,公司既没有办理入股手续,也不肯返还入股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案情梗概
2008年12月,安某经他人介绍向A公司递交了入股申请书。同年12月10日,安某缴纳了全部认股金5万元,A公司向安某出具了一张加盖“A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然而A公司一直未为安某办理入股手续,安某所交入股款一直在A公司会计张某的个人账户名下,后安某向A公司申请退回入股款。2009年9月,A公司股东会决定:同意在2009年12月31日前金额退还程某、林某、万某、安某四人缴纳的认购股金款(其中安某5万元)。此后,安某多次与A公司及张某沟通返还八股款事宜,但A公司与张某均不同意返还。至今,安某既未成为A公司股东,A公司也未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安某。故安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退还安某出资入股资金5万元,并由A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安某五万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安某向A公司交付出资款,意欲成为A公司股东,而A公司在收到安某的出资款后,既未确定安某获得股权的方式及股权比例,也未把安某登记为股东,故安某没有实现其出资成为A公司股东的目的。既然A公司曾承诺退还安某5万元,A公司应按其承诺履行。安某要求返还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