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0日 4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离婚、丈夫殴打妻子
摘要:夫妻矛盾重重,最终选择离婚,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如何分割呢?
案情梗概
2013年3月徐某(男)与林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同居,2014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生子徐甲,由于缺乏了解,婚后常发生矛盾,故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1、离婚;2、徐甲由原告抚养,林某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1500元。
林某辩称:1、同意离婚;2、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并负担雇佣保姆的费用;3、婚后购买的车辆归被告所有,给付原告折价款;4、原告有家庭暴力,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5、原告购买的位于A处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判决结果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二、徐甲由被告林某抚养,原告徐某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份起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一千三百元。
三、被告林某抚养徐甲期间,因看护徐甲支出的家政服务费用(凭合同、收款证明)由原告徐某、被告季秀琴各负担二分之一。
四、位于A处的房屋归原告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徐某偿还。
五、原告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林某房屋折价款六万二千元。六、车辆归原告徐某所有,原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林某车辆折价款三万元。
七、被告林某继续居住A处房屋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八、驳回被告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第一、徐某、林某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徐某起诉求离婚,林某表示同意,法院应当准予;
第二、徐甲尚年幼,随林某生活为宜,徐某应当负担子女抚养费等费用;
第三、位于A处的房屋系徐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偿还贷款应当视为共同偿还,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由徐某对林某进行补偿;
第四、婚后购买的车辆属于共同财产,现登记在徐某名下,归徐某所有为宜,徐某应当给付林某相应的财产折价款;
第五、在共同生活中,徐某、林某发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林某主张被徐某殴打,但并不构成家庭暴力,林某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离婚后,林某没有住所,属于经济困难,徐某亦同意给予林某适当的住房帮助,因此法院酌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