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0日 4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离婚、抚养费
摘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情梗概
吴某的母亲刘某与父亲吴甲原是夫妻,2009年3月20日生育吴某。2010年8月30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吴某由母亲刘某抚养,父亲吴甲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但之后,吴甲仅给付过2900元抚养费。故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甲给付2010年8月至2012年4月的抚养费9700元,并自2012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吴甲辩称:我与刘某离婚后支付过部分抚养费,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但不少于2900元。我对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没有异议,但我现在没有经济能力,我自2002年起就没有稳定工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吴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二〇一〇年九月至二〇一二年四月的抚养费九千一百元;
二、自二〇一二年五月起,被告吴甲于每月五日前给付原告吴某抚养费六百元,至原告吴某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吴甲与刘某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有明确约定,双方在本案审理中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此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吴甲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吴某要求吴甲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但鉴于吴甲与刘某系2010年8月30日离婚,故法院认为子女抚养费从2010年9月开始起算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