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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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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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下欠条当天还两万,还的究竟是哪笔债?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0日 3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梗概

万某与A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万某为A公司提供包装服务。2010年9月20日中午,A公司与万某对账,结算后,A公司为万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汤姆大叔包装款24万元(含李某5万,07年以前欠4万),经协商达成协议,A公司从2010年9月起每月最低还款2万元,一年内清帐,新业务现款订货。同日18时21分,A公司向万某账户汇款2万元,后A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30日、2010年11月30日和2011年7月28日三次向万某账户汇款,每次汇款金额为2万元。万某共计收到还款6万元,A公司尚欠18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给付货款1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A公司辩称:A公司为万某出具欠条后陆续偿还货款8万元,现尚有16万元货款未给付;万某自2006年起为A公司提供包装业务,但其包装质量粗糙,未给付贷款的责任不在A公司,故不同意给付利息。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A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万某货款十六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A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万某十六万元货款的利息(自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010年9月20日A公司给付万某2万元货款是否包含在欠条载明的24万元货款中;万某称:至2010年9月20日,A公司共拖欠其26万元货款,该日A公司给付2万元货款后才是欠条上载明的24万元,但根据欠条载明的“07年以前欠4万”可以判断欠条是万某与A公司就2010年9月20日前的所有欠款进行结算,且欠条是9月20日中午出具的,2万元是当日18时左右给付的,因此应当认定2万元是A公司在出具欠条后偿还的第一期货款,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A公司在出具欠条后共给付万某8万元货款,尚欠16万元,故对万某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法院子以了支持。A公司未按欠条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应给付一定利息。


工作简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第六届监事会委员盈科北京第七党支部支部书记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