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9日 4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梗概
2012年12月25日,马某、闫某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约定马某租赁闫某位于A市场一楼4051号商铺进行经营。租赁时间从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2月25日,租期以正式开业为准。合同签订后,马某依照合同约定向闫某妻子万某支付了全年的租金75000元。合同签订后马某随后发现,闫某所出租的A市场一楼4051号商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马某至起诉之日仍无法开展正常合法的经营,只能一直歇业至今。马某与闫某多次沟通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赔偿马某相应的经济损失,闫某仅表示可以延期起算租金,但无法退还租金,并表示是市场原因,与闫某没有关系,闫某自己没有办法。马某认为闫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导致马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闫某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商铺出租协议》;2、闫某返还已收取的租金75000元;3、闫某向马某支付未开业经济损失18000元(计算至2013年6月)。
被告辩称,A市场一楼4051号商铺的使用权人是黄某,黄某将商铺转给我,我又转租给原告。原告空挡期间被罚款,黄某交纳了罚款并回来经营了一段时间。现在诉争摊位还是原告在经营。营业执照是市场负责的,市场现在一直开门营业,大家都在经营。这个市场是新开的,租赁时原告就应该知道客源少这个问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商铺出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租金,被告亦依约将商铺交付原告,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对于原告主张的涉案摊位无营业执照导致其非法经营一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出租协议》中对营业执照一项并无约定,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没有办下营业执照的责任在被告,且上述商铺一直由原告使用。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解除商铺出租协议、退还租金、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租赁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重,务必在完全了解租赁合同的标的的情况下再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