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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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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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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拒还共同债务 前夫无奈将其告上法庭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9日 4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离婚


摘要: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情梗概

高某与何某于2015年由法院判决离婚,按照法院判决第十项,所欠闫某25万元之债和所欠黄某4万元之债,由高某和何某共同偿还。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闫某偿还了共同借款25万元,于2015年5月15日向黄某偿还了共同借款4万元。按照法律规定,何某应向高某偿还14.5万元。另外,法院判决还认定,何某于2011年6月继承位于A区某房屋七分之一份额,系何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涉及案外人,法院要求高某另案起诉。现何某及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已将205号房屋出售。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何某向我支付为其清偿的借款14.5万元;2、何某向我支付共同继承的位于A区某房屋七分之一的份额折价款的一半253571元;3、本案诉讼费由何某承担。

何某辩称,不同意高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其不是借款的适格原告,高某无权起诉。高某提交的收据表明其已经替我还款,但是收据日期在双方离婚之后,此时双方已经不是夫妻关系,高某偿还必须得到我的承认或者书面授权,我不认可其偿还的两笔债务;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高某虽有权要求分割,但是该房屋已经以155万元的价格出售,在此范围内可以分割,我之所以取得该房屋继承权是因为我之前对被继承人付出了巨大牺牲和努力换取的,我是被继承人的堂侄子。分割的时候不应该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应该按照我占70%,高某占30%的比例来分割。另外,离婚判决书中明确了高某要向我支付35万元,但其一直没有支付,我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现要求继承的房款中进行相应的折扣。离婚判决后,高某及其父母一直居住在我的房屋之内,我已起诉要求腾房,现我主张高某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向我支付使用费,在继承房款中予以扣除。

 

判决结果

一、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高某其应负担的债务十四万五千元;

二、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高某因继承A区某房屋所得价款二十五万三千五百七十一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高某与何某离婚时,法院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处理,同时确定夫妻债务由二人共同负责偿还。高某主张其已将共同债务全部清偿,何某虽对还款事实不予认可,但闫某和黄某作为债权人认可收到全部款项,并就还款事实出具了收据及证言,故对高某要求何某偿还其共同债务一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某房屋中所涉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因房屋已经出售变现,现已具备分割条件。何某作为房屋共有权人,理应按照其所占份额分得房屋出售价款,现何某主张其仅获得155万元的七分之一价款,未提交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鉴此,高某要求何某按照房屋总价355万元给付其相应款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何某主张其与高某按照七三比例分割房屋出售价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工作简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第六届监事会委员盈科北京第七党支部支部书记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