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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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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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下欠条当天还两万,还的究竟是哪笔债?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5日 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梗概

万某与A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万某为A公司提供包装服务。2010年9月20日中午,A公司与万某对账,结算后,A公司为万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汤姆大叔包装款24万元(含李某5万,07年以前欠4万),经协商达成协议,A公司从2010年9月起每月最低还款2万元,一年内清帐,新业务现款订货。同日18时21分,A公司向万某账户汇款2万元,后A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30日、2010年11月30日和2011年7月28日三次向万某账户汇款,每次汇款金额为2万元。万某共计收到还款6万元,A公司尚欠18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给付货款1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A公司辩称:A公司为万某出具欠条后陆续偿还货款8万元,现尚有16万元货款未给付;万某自2006年起为A公司提供包装业务,但其包装质量粗糙,未给付贷款的责任不在A公司,故不同意给付利息。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A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万某货款十六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A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万某十六万元货款的利息(自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010年9月20日A公司给付万某2万元货款是否包含在欠条载明的24万元货款中;万某称:至2010年9月20日,A公司共拖欠其26万元货款,该日A公司给付2万元货款后才是欠条上载明的24万元,但根据欠条载明的“07年以前欠4万”可以判断欠条是万某与A公司就2010年9月20日前的所有欠款进行结算,且欠条是9月20日中午出具的,2万元是当日18时左右给付的,因此应当认定2万元是A公司在出具欠条后偿还的第一期货款,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A公司在出具欠条后共给付万某8万元货款,尚欠16万元,故对万某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法院子以了支持。A公司未按欠条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应给付一定利息。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