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郭先生向辛女士支付了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短暂同居后随即分居两地,符合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辛女士应向郭先生返还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郭先生为辛女士购买戒指并多次微信转账,上述开销并非彩礼范畴,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存在特别约定,应视为郭先生对辛女士的赠与,合法有效,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在此提醒,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是否共同生活是判断应否返还彩礼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应当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加以考量。
下一篇
合同签订时,一方处于危困状态合同还有效吗?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