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法有助于对失信行为的纠偏,强化社会信用惩戒是诚信社会建设的保障,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加强司法惩戒是诚信建设的必然选择。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均由于不履行法律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对公司和个人产生不利影响,迫于压力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因此,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而拒不履行,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还会影响购置不动产、车辆以及就业、参军等,还可能会依法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如果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符合其他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是能够及时恢复信用状况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信用即恢复正常,消费、融资、竞标、出行等将不会再被限制。 如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保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逐步强化,当“老赖”一定会付出代价的。相关被执行人还是抓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