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张志垒,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羁押于某区看守所的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8年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某看守所,申请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不需要继续羁押,理由如下:
一、涉案盗窃总数额2400多元,可能判处较轻刑期,现已羁押一个多月,如继续羁押可能导致量刑受羁押期限影响,导致判决罪责刑不相统一,根据法律规定,本地区盗窃数额起刑数额为1600元,本案中盗窃数额仅为2400多元,案件如继续羁押,导致判决时羁押期限已经查过应当判决的刑期,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二、犯罪嫌疑人情节较轻,根据案情,犯罪嫌人刘某某属于消极参与盗窃,且在盗窃过程中,属于望风的位置,未直接参与具体的盗窃行为,在案发后分赃较少,也可见其在整个盗窃过程中的地位、作用较小。
三、积极退赃、退赔,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家属已经对被盗物品进行了归还及按价赔偿等,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得到了各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嫌疑人刘某某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款及第十八条第五、七、十一款的规定。故特此申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请求批准!
此致
某某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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