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奕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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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情形有什么

发布者:王奕昕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43人看过


一、无效婚姻情形包括什么


1、(一)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而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三)不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溯及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见法律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法律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司法实践中,存在婚姻缔结时并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缔结的条件转而成就。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生硬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认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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