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久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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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魏某、王某、张某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案

发布者:张久宏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5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聚众斗殴案

案件描述

案件:甘肃省庄浪县刘某,魏某,王某等聚众斗殴案。

起诉时间:2016719日向院提起公诉

判决时间:20161017

 

被告人魏,甘肃省庄浪县人。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辩护人张久宏,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王、张犯聚众斗殴罪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孟、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张久宏、被告人王、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晚,被告人魏、刘同丁某、刘某、魏某等人在水洛镇中天商贸城“天籁之音KTV”唱歌期间,被告人魏拿着魏某的手机先离开KTV返回自己租住屋。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给魏某拨打电话,魏接听电话后与张发生口角相互谩骂并均欲殴打对方。魏电话纠集被告人刘及丁某、刘某等人,张电话约叫被告人王,王又叫上一起的宋某、胡某、王某、李某帮忙。魏纠集好人员后问张在什么地方,张谎称在紫荆广场。魏、刘、丁某、刘某、梁某等人到紫荆广场后,将广场东侧支撑松树的三根木棒拆下并摔断,捡了五根断木棒分开拿上。约半小时后,张让魏到电子大厦。魏便同刘、丁某、刘某、梁某等人携带木棒走到电子大厦南侧庄浪二小门前人行道处。随即张、王、魏某1、宋某等人也持拖把棍、床梯架等物同胡某、王某、李某会合并向二小方向走去。王问魏人是不是他们打电话要打人,并抢夺魏手里的木棒,王在刘脖子及胳膊上各打了一拖把棍。王某对王等人说这里有监控,让往河边没有监控的地方走。王、张、魏某1等人走到电子大厦斜对面人行道上时刘、丁某、魏、刘某拿着木棒追过去,刘追到张跟前在张头部打了一木棒将其打倒在地,刘、丁某、魏、刘某先后逃离现场。张受伤后被人送到庄浪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①脑挫裂伤,②双额颞顶硬膜外血肿,③颅骨骨折;2、脑疝形成。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张的伤残等级为Ⅶ(七)级。

 

在庭审中

、魏与张自愿达成由刘、魏分别赔偿张80000元(含二人已赔付的35000元)经济损失的协议,赔偿款已赔付到案,张对刘、魏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

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庄浪县中医院诊断证明、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庄浪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丁某、刘某、梁某、苏某、魏某、魏某1、赵某、李某1、高某、胡某、李某、王某、宋某的证言;被告人、魏、王、张的供述;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案发现场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

 

被告人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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