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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交通肇事 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孟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373人看过

被挂靠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应与全额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原因有三:

一是因为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仅有有限的运行支配权;

二是因为被挂靠单位仅为挂靠车辆提供经营所需的服务,仅仅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车辆的经营,车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是因为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所以,如果让被挂靠单位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即与车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应当是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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