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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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发布者:孟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212人看过

医方的医疗行为给患者合法权益带来的损害既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属于医疗意外,而是一种医疗违约损害。

当事人双方是医疗合同关系,理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违约后只要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不能成为其抗辩事由。

虽然目前我国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主流学术观点是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司法实践已突破了这一观点,有些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针对某些特殊合同纠纷,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如徐州中院审理的抱错婴儿案,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旅游纠纷案等都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失。

《合同法》得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并未将违反合同所应赔偿的损失限定为物质损失。同时,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并没有排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以第一百一十二条来解决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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