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关用人单位的情况和具体劳动岗位等信息严重不对称,劳动者往往缺乏有效途径全面了解有关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劳动者很难公平地、平等自愿地订立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体,对其各项制度和劳动合同有关情况是非常清楚的。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一,告知必须是如实告知,不能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这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告知的时间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即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不能在招用劳动者之后,或者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才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
第三,告知应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必须能够让劳动者及时知道和了解。
第四,告知的内容应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的事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性,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能选择性告知,隐瞒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况。第五,告知是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必须将本条列举的,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内容写在招工简章上,也可以主动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如果劳动者询问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告知的事项,用人单位也必须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