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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纠纷

发布者:王庆杰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10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婚约习俗在我国一直以来长期存在,是有着其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的,中国传统习俗源远流长,婚约习俗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封建传统,其存在也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一般来讲,在民间习俗上,尤其在我国农村,婚约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力,男女双方一旦订立婚约,在外界看来就已基本确立了相关男女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互称“未婚妻”、“未婚夫”。虽然婚约在我国法律上不予保护,但会受到道德约束,男女双方没有极为特殊的原因,一般不允许毁约,如果一方感情不专一而毁约,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道德谴责,就这一点来讲对社会稳定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外,虽然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依照习俗,婚约作为正式缔结婚约关系的前奏,婚约订立后到结婚前可以视为双方婚前感情磨合期,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后再正式缔结婚姻关系,某种意义上讲有利于未来正式婚姻的稳定、健康发展。

俗话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各地区、各民族的婚约习俗也不尽相同,但大多数订立婚约时男方都要给予女方一定的财产,以示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对婚约关系不予调整,但基于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还是关注的,当婚约一旦解除,男女双方涉及到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法律就会介入予以调整。结合本案,讨论一下几个问题。

一、返还彩礼的范围

当婚约解除时,财产如何返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条明确规定了彩礼符合法定情形时应当返还,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区分哪些财产的性质属于彩礼。

一般来讲,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给付对方财物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基于对方的明码标价的索要或者迫于当地习俗的压力按“市价”而给予对方财物,通常情况下这种给付的大多数是金钱,且数额较大。从主观上来讲,给付方往往不是出于内心的自愿,而是出于无奈,或者说这种给付隐藏着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存在着附条件给付的实质属性;另一种方式是一方为了讨好对方,出于培养感情的目的,而自愿给付对方一些财物。或者双方为了互相讨好,礼尚往来,互赠财物。这种情况一般都以给付实物为主要表现形式,从数额上看比也较小,这种方式还有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宴请,有时会简单的吃个饭,也有时会摆上几桌,但从主观上来讲,基本都是出于自愿。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给付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在解除婚约时应当予以返还。而第二种方式给付财物的,不属于彩礼范畴,应当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后除法律事由外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后者在解除婚约时,接受财物一方不再有返还义务。

二、认定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标准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前两项规定的明确具体,在实践中很好把握。而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较为笼统,操作难度较大,究竟达到什么标准才算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往往在这一点上产生很大的分歧,“公所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人认为,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其困难,比如到村委会开具一纸证明;也有人主张负债说,认为因给付彩礼而举债就是导致生活困难。笔者对上述两种看法都不赞同,生活水平本来就是个相对性极强的概念,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困难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第三方的一纸证明绝然不客观的,同样负债说也并不表明当然困难,现实中往往举债越多的人生活越滋润。可以假设,如果举债就应当返还,那恐怕给付彩礼时都会举债。

究竟如何认定导致给付者生活困难呢?客观的讲,应结合给付的数额与给付方、接受方的经常性收入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量做出推定。举个例子,比如有的家庭一年的收入也不足两万元,每年积蓄也就一两千元,而给付彩礼一万元。试想一下,一万元对于这样的家庭可能要艰苦奋斗三五年才可以积攒起来。当然,对于土豪家庭,一万元也许就是一顿饭钱而已。对于这样的家庭而言,尽管没有举债,也应当推定导致生活困难。

同时,还应该考虑接受者的经常性收入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再比如说,接受方一年打工收入不足两万元,而彩礼几十万元,尽管可能未必导致给付方实质的生活困难,只要给付方主张也应推定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否则结一次婚就收入几十万,会诱使部分人以此为生,催生成为一种职业,不利于社会善良风俗的培育。那么究竟如何认定导致给付方困难呢?可类推适用小额诉讼标准,如果超出当地小额诉讼标准的,认为数额较大,应当推定会导致给付方造成生活困难,予以返还。

三、起诉返还彩礼如何列被告

自古以来,婚姻关系就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往往两个人的婚姻涉及到两个家庭、两个家族,更有甚者可能会牵涉到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所以给付彩礼问题,并不简单的认定男女双方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实践中,给付彩礼往往是以家庭的名义实施的。彩礼给付时,通常给付一方委托家庭代表给付,比如在家族中很有声望的亲属代为给付。同时,从给付的财物来源上看,也并不是男女双方本人的财产,一般是父母的积蓄,也有的是整个家庭的财产,更有甚者举家上下共同举债凑彩礼。从接受彩礼一方看,也不是婚约关系本人接受。彩礼有的地方俗称“奶金”,通常意义来讲,彩礼是给付女方家庭的,并不是给付某一特定的具体成员,但一般以父母为代表接受。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接受彩礼的女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共同的权利及义务。在诉讼中,应当列婚约当事人本人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

四、婚约财产返还纠纷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民法总则》实施后为三年)。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时效的起算,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一)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一方或者双方决定毁约时,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当对方明确表示拒绝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当然同样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规定。

法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法律保护的不是婚约关系,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也不是基于婚约解除,而是基于婚约背后所隐藏的准附条件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关系这个条件不成就时,应返还给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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