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4日,原告杨XX与被告管XX经第三人深圳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约定:被告须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首期购房款(不包括定金)人民币192.5万元到贷款银行作资金监管或到第三方办理资金监管,并依据监管合同存入监管账户。但被告并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16年10月23日向被告发出履约催告函,要求被告在收函后3天内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但被告在收到履约催告函后未采取任何积极行动履行《房产买卖合同》,并向原告发出无法履行告知函,明确被告不再继续履行《房产买卖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案例评析:
本律师接受杨女士的委托后立即收集证据、准备起诉状并快速在龙岗法院顺利立案。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迫于诉讼不利后果的压力主动要求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撤诉。后在本律师的工作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女士撤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以诉促调,最终结果委托人杨女士十分满意。
律师建议:
诉讼的目的有时候并不是为了打赢官司,只要能够达到目标,也可以通过非诉的方式来解决。当然,这些专业的工作一定要交给律师去完成。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的匮乏和对二手房房产交易流程、环节的不了解,很难去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断和决策。
下一篇
黄旭明与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