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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夏天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7日|分类:取保候审 |6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17)川1321刑初195

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10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夏天,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恩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夏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99日晚204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南部县振兴街一面馆吃完饭后,在自己所驾驶的川RBVXXX号小型轿车内,因心情不好就将车上原剩下的约二两瓶装白酒一人喝了,然后驾车由南隆镇益民街向新世纪广场方向行驶,行至南部县振兴街51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意见为:王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8.8mg/100ml

另查明,2017613日下午17时,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检举在南部县三元街有人聚众赌博,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两处游戏厅,并将犯罪嫌疑人杜某、吴某抓获。经审查,杜某、吴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已经移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查询记录、酒精吸气检测仪检测报告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户籍信息表,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对被告人违法行为查处经过,乙醇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辩解,我认罪,但是造成的后果比较轻微,后面我也积极悔过,争取减轻处罚,加上事出有因,拘役的处罚比较重。我是多年的离异家庭,小孩是我一个人抚养,我小孩正在上学期间,念及我子女年幼,请求给予我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具有立功情节。2.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小,此次因家庭情况心情不好在车上饮酒,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家庭特殊,离异后独自抚养子女。希望法庭考虑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侵害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在现场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立功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小,此次在车上饮酒,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健

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

人民陪审员  何 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柏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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