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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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建房屋,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者:赵清庭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546人看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本案中,村民王长恩在本村修建二层住宅,其行为即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按规定不属于建筑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由于建设工程类民事活动具备承揽合同的基本要素,原审法院以承揽关系认定王长恩与王牛柱的行为性质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在指示、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牛柱虽无建筑资质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无须建筑资质要求,且王牛柱私自将其工作转交他人,王长恩对此并不知情,王长恩作为定作人没有相关过错,但王长恩作为房主对提供劳务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原二审判决以此酌定其承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3项:之规定,农村自建二层以下(含二层)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不需建造人员具有相关建设资质。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王祥红或其本人与胡富军约定修建房屋的层数为三层或三层以上,胡富军与王祥红均认可修建房屋层数为二层,且三方在7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第五条规定……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5%的责任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据此认为何晓武认可一审判决,维持相关判项并无不当。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提字第35

张文富受雇于马春江从事建筑房屋的力工工作,张文富与马春江形成了雇佣关系。付国和与马春江签订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马春江为付国和建造两层楼房,双方形成的是建筑施工合同关系。该建筑房屋虽是农村两层住宅楼房,但属于付国和发包给马春江建设,不属于农民自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种建筑活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2层(含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依照上述法律法规,马春江作为雇主应对雇工张文富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付国和作为发包人既没有认真审查马春江的建筑施工资质,让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马春江进行建筑施工,也没有用有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建筑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付国和在选任建筑施工人及选用建筑设计方面存在过失,应对雇工张文富的人身损害与雇主马春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文富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见性和控制力。张文富作为建筑工人应时刻注意安全施工,其在中午吃饭饮用白酒后即进行登高施工,并且没有采取佩戴安全帽等安全措施,其对自己的工作危险及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放任,没有尽到个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自己的人身损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二审判决张文富对其损害自负40%的责任比较合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申480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时,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建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自行组织施工,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其作为建设方在选用施工队伍中未选用有关资质人员组织的施工队伍,选任上存在过失,原二审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从事修建民房及民房装修等工作。吴左森将修建厢房及院墙的工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宝林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吴左森作为发包人,与陈井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吴左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申字第02139

       本案中,郝建雄指定辛世荣为其建房,建房需依赖辛世荣的建房经验及辛世荣组织相关人员并依靠一定的设备才能完成,完工后郝建雄一次性给付报酬,双方关系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郝建雄所建房屋为二层楼属于低层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39, 239, 239);color: rgb(62, 62, 62);font-family: "&font-size: 16px">83条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即对施工主体资质无法律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自建低层建筑活动应按一般承揽活动对待,郝建雄与辛世荣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定作人承担过错责任,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应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冯秋录受雇于辛世荣在工地上作瓦工,因施工架固定不牢,在抹灰过程中从架板摔下致伤,二审判决认定郝建雄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冯秋录关于二审程序违法的再审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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