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如法定继承人占有的份额比较恰当,或其占有的是依法应得的一部分,则可不将其列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继承诉讼证明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二)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三)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四)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五)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七)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八)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九)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十)其他证据。
对于法定代理人来说,继承本身是没有时效性的。但是如果别人侵犯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需要在得知此情形之后2年内以及继承开始20年内起诉对方,否则就会失去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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