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被告承租一块土地及厂房,后因政府原因拆迁。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完成搬迁,并将空房整体移交给被告进行验收,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212万元,自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2万元,尾款待原告交房腾退后20个工作日内付清。原告完成搬迁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付尾款,并起诉支法院要求撤销协议,被法院驳回。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起诉被告,要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200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代理的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原、被告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约定,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搬离并交房腾地给被告,则视为原告自动放弃地上物,由政府代为处置。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腾退义务。被告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合同,缺乏依据且违背诚信,被告拒付剩余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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