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时,离婚后男方能否要求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其实是建立在双方血缘关系的基础之上的(除收养及继养关系外),但现如今也出现了一些女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与他人通奸而导致男方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现象,这不仅侵害了男方的合法权益亦违反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对于男方的权益该如何保护,能否获取赔偿,是本文章浅谈的重点。
律师说案例
2017年12月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由被告(男方)抚养婚生女(2013年7月出生),自行承担抚养费。2019年7月女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委托法院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报告证实男方与婚生女确实无血缘关系。男方以此提起反诉,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由女方抚养,对抚养费,自2013年7月×日至2017年12月×日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山东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算为17971元,自2017年12月×日至2019年11月×日按山东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为15618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说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之间互负忠实义务。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抚养未成年子女本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因此男方请求返还抚养费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抚养费金额的确定,由于无法进行准确的判定抚养费,因此参照离婚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确定。
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对男方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