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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具备什么条件

作者:肖恩田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次举报

2024-03-22  吕贵花主任助理

  随着商品房小区越建越多,交付问题成了大家高度关注的话题之一。

  网友咨询: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二)已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三)已明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交付条件,买受人以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收,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商品房在交付时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除外。

  律师补充: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吕贵花 主任助理

上海-宝山区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擅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吕贵花主任助理


肖恩田律师,一位来自山东的资深法律专业人士,以其卓越的法律服务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法律界享有盛誉。自1999年踏入法律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秋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