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庞XX,女,汉族,19XX年4月XX日出生,住址:桂林市秀峰区工XX号,身份证号码:4505211XXX7,电话:180XXXXXX。
被告:广西X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桂林市秀峰区XXX层XX号 ,电话:1860XXXXXX8。
法人代表:李XX。
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3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湛江市XXXX房,身份证号码:440803XXXXXXX,电话:18607XXXXX8。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6000元(自2017年3月1日起按月息2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1日后的利息另计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三、依法判令被告李XX对以上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月17日被告李XX与原告庞XX签订一份《投资协议》,约定原告投入人民币100000元给被告广西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诺保本付息并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给原告,原告不参与公司经营。如需提取本金,原告应提前1至2个月通知被告。2015年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李XX交付现金20000元,1月28日、2月1日原告分两次通过转账方式向李XX个人账户合计转款80000元。借款后李XX每月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2017年3月,原告因缺钱装修房子遂通知被告要求取回本金100000元,但被告拒绝给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拒不返还,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XX作为自然人独资的广西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上诉请求。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庞XX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