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因要装修房子,经熟人介绍得知张某承接家庭装修工程,遂于2016年5月18日与其签订《家庭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住宅的装修工程,房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三卫,施工面积21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人民币180000元,装修工期为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9月18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共支付123500元装修款给张某。2016年8月13日,张某告知需要另外购买厨柜材料,材料费为6000元,当事人于当日向其转款6000元,但至今未见到橱柜材料。张某的丈夫也参与了装修工作,但两人的装修工作无计划,导致工期严重拖延,其聘请的装修工人无相关资质导致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吊顶、墙壁、卫生间、厨房,当事人多次要求返工仍未满意,不得已另请装修工人重新返工。2016年11月23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施工,遂要求终止装修合同,当事人同意终止合同但要求张某返还装修工程款50000元及橱柜材料费6000元,张某同意返还装修工程款5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2016年12月3日还清该款项,如超过12月10日仍未还清,则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口头答应返还橱柜材料费6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当事人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返还橱柜材料费人民币6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后本律师经过多次沟通,张某愿意调解,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共同协商,最终张某赔偿当事人7万元并于3个月内支付完毕。
请人装修应找有装修资质的公司,否则签订的合同可能会无效。付款后应要对方出具收条,包工包料的应定期要求对方测算工程量并出具相关说明。本案当事人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给付装修款,存在法律风险,其次在装修期间多次以自己的名字与商家签订买卖合同,当设备的安装方与装修方不能很好的协商时容易造成扯皮的现象。建议选择包工包料方式的,可以要求装修方对设备及房屋质量进行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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