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每月领取固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如提取本金提前2个月通知,后被告支付了2年的利息后,不再支付利息,原告也要求拿回本金,被告拒不返还。
本案在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时,法院第一次采用了微信送达的形式,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
办案心得
现今社会借贷与投资行为均与日俱增,然而借贷和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许多公司打着投资的名义,吸纳资金,这些企业大多是没有金融投资方面的资质,签订的协议基本都是投资协议或投资分红协议等,此类协议名义上虽是投资,但实质上是民间借贷。
首先,一般协议中都有约定,“投资者不享有参与经营的权利”,这意味着投资行为不能视为对公司的入股,投资者不是股东。其次,协议又约定”甲方保证本金安全”及“甲方每月支付利息给乙方”等内容,该条款属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保底条款,即无论盈亏,保底条款中的义务人均保证投资人投入的财产不受损失的同时,还另外支付权利人约定的利息。所以,这类投资协议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如果出现纠纷,则应按照借贷纠纷处理,着重看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否合法,是否约定违约利息等问题。
如果不符合借贷特征的投资协议,则要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有资质,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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