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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种财产,离婚时一般不能平分

作者:顾娟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8次举报
2020-01-07


以下5种财产,离婚时一般不能平分:

  

1、婚前个人财产

  

在新婚姻法实行以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机械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是新法实行以后,除有特殊约定外,所属权不再随时间变化,在离婚时也属个人所有,不能将其平分!

  

2、赔款或补偿


这个其实是有区分的,如果是共同的生产生活的赔款或补偿就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法定私人的补偿则不算,比如军人的退伍费、职员重大事故医疗费、工伤补偿费以及个人保险等均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被平分。

  

3、个人生活物品

  

私人生活物品,比如男方的剃须刀、女方的化妆品,以及双方各自的衣物等,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平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问题,虽然说知识产权可能归属个人所有,但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收入却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要被平分的。

  

4、继承所得

  

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继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财产,在没有遗嘱特别说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前提下,一律视为继承者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被平分。

  

5、赠与所得及其他法定情况

  

赠与的物品视为受赠方私人所有,比如,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了房屋,即使子女是已婚状态,此房屋作为赠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被平分。

  

另外,其他法定情况比如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夫妻离婚时无权分配,或其他由法院宣判无权分割的财产。

  

按道理说,可分配的财产一般作平分处理,但是如果有婚期内一方有无故不工作(即不照顾老人小孩,赋闲在家)、吸毒、赌博、家暴或财产转移等不良行为的,在分配财产时会被作少得或不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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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娟律师,电话:15988338559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嘉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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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420********8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