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翔霞律师 07:00-19:00
柴翔霞律师
柴翔霞律师,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843353317
18843353317
咨询时间:07:00-19:00 服务地区

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代理受害人维权,追究驾驶人、过错车主双重赔偿责任

作者:柴翔霞律师时间:2026年09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膝关节多处严重损伤,进行手术治疗,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受害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肇事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

肇事驾驶人属于无证驾驶,案涉车辆登记在案外车主名下,车主将车辆交由没有驾驶资格人员使用;车主庭审抗辩车辆已经出售,主张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没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之后,肇事人仅少量垫付部分医疗费,各方就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协商无果。受害人委托延边柴翔霞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肇事驾驶人、车辆登记车主、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全部人身损害赔偿。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延边专业律师柴翔霞梳理案件全部材料,针对本案的特殊法律难点开展代理工作:

1. 完整收集人身损害全套证据。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外购医用支具器具发票、交通费票据;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鉴定,固定伤残及三期损失的关键依据。

2. 确定全部被告,厘清多方主体责任。延边民事律师柴律师分析,本案不能仅起诉肇事驾驶人。车辆登记车主存在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使用的重大过错,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即便驾驶人无证,依据法律,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赔付,赔付后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 针对车主“车辆已出售”的抗辩组织证据反驳。车主当庭提交二手车转让协议,主张车辆早已出卖,自己不承担责任。柴翔霞律师核对保险投保信息,事故发生时段交强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仍然是该名车主,车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对所谓车辆已经转让的证据提出质证异议,否定车主免责的抗辩理由。

4. 逐项核算法定赔偿项目,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逐项计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针对保险公司对误工费、外购医疗器具费提出的异议,结合伤情、手术治疗的客观需要进行抗辩;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限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肇事驾驶人与有过错车主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赔偿。同时,庭审中灵活调整误工费计算标准,在工资流水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同意参照吉林省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得合理赔偿。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柴翔霞律师主要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 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赔付人身损害赔偿;

2. 交强险赔付之后的超出部分,判令肇事驾驶人承担主要赔偿份额,登记车主因出借车辆未核查驾驶证存在过错,判令车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3. 依法支持受害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法定赔偿项目;

4. 案件受理费按照各方过错由被告方分担。

本案成功实现,保险公司、肇事驾驶人、过错车主三方共同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充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成功经验

1. 准确识别责任主体,不遗漏赔偿义务人。很多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只起诉开车肇事的人。延边柴翔霞律师精准把握《民法典》关于机动车借用的过错责任规则,把存在过错的车辆登记车主一并列为被告,增加赔偿来源,避免判决后难以执行的风险。

2. 充分运用司法鉴定固定损失依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赔偿计算核心。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用专业鉴定意见夯实各项损失,增强诉讼请求的说服力。

3. 有力反驳车主免责抗辩。针对车主“车辆已经卖出”的说法,抓住保险登记信息未变更、没有完成过户的客观事实,击破其免责主张,让有过错的车主依法承担赔偿义务。

4. 灵活处理证据瑕疵,争取合理赔偿。当受害人工资收入直接证据不足时,不固守原有主张,主动接受本省行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保证当事人的损失可以得到法院支持,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该部分诉求全部不被支持。

律师观点(柴翔霞律师)

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谁开车就只能找谁赔钱。依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没有驾驶证,仍然把车辆出借,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即便驾驶人属于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依然要向事故受害人先行赔付人身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完毕之后,有权向侵权的驾驶人进行追偿,但不能以此拒绝向受伤的第三者拒赔。

在这里提醒广大车主朋友,借车给他人之前,务必核验对方有效驾驶证,确认准驾相符,不要碍于情面随意出借车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自己也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受伤之后,应当保存好病历、医疗费票据、外购医疗器械发票,及时申请伤残、三期司法鉴定;不要仅仅只起诉肇事司机,要全面梳理案件,把保险公司、有过错车主全部列为被告。遇到复杂交通事故纠纷,尽早委托专业民事律师介入,完整维护自身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柴翔霞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8843353317
    • 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53.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9分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1.18%的律师)

    版权所有:柴翔霞律师IP属地:吉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01 昨日访问量:1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