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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各自主张家暴、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彩礼,法院如何判?

发布者:杨小丽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269人看过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2018年初结婚,婚后几个月,因被告去了其他城市生活,双方便开始了分居。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称被告有家暴和恐吓威胁行为,原告因被告的前述行为患了重度抑郁症,婚后一直没有工作,原告还患了其他严重疾病,花光了所有积蓄,因疾病而负债累累。原告诉请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其他费用。


被告声称为缔结婚姻支付了几十万彩礼钱,请求予以返还彩礼。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其各自的财产进行了财产申报。申报的类型有: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银 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债券、人身保险、投资企业、贵 重私人物品、知识产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无债务。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驳回了双方各自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对于被告主张返还彩礼的抗辩,我们对其进行逐项分析。


本案共提起了二次以上诉讼离婚。最后一次诉讼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无和好可能,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 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女方虽然有受伤的事实,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被告直接造成的,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对被告存在殴打行为予以证明,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其精神损害,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扶养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相应生活困难的直接证据,其主张扶养费(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返还彩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双方登记结婚后,分居前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存在共同生活开支。被告主张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后杂感】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法律规定了几种情形,重要的是举证。对于家庭暴力的情况,举证方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最好有对方施暴的直接证据,如录像录音等。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对于家暴情形通过第三方进行佐证。

请求扶养费的一方要举证自己生活困难。


关于返还彩礼的问题,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如果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有共同生活的情形,请求返还彩礼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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