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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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作者:代碧成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8次举报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第二,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第三,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4、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代碧成,男,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2002年参加工作,有多方面的工作经历。对经济形势和民生问题均有自己独立的见解,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5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