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父母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归属?
基本案情:
何某与韦某系夫妻关系,后韦某父母将其所有的房屋登记在韦某名下。婚后,何某发现韦某具有赌博的恶习,且每次赌输后向何某要钱,如不给就对何某殴打。何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到本律师,但在庭前韦某的父母找到承办法官说该房屋系他们对韦某的赠与,与何某无关。经本律师的努力,何某顺利与韦某离婚,并取得了相应的财产。
本案焦点:
涉案房屋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
赵云律师分析:
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形式上看涉案房屋应属于韦某的个人财产,但律师在接到该案件后,积极制定应对方案,律师前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等级登记中心查取涉案房屋的登记信息,并发现韦某的父母在将房屋转移给韦某时并非曾与,而是买卖。开庭时,我们提交了该份证据,承办法官最终认定涉案房屋无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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