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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3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驾车从缅甸联邦共和国南邓特区边境走私、运输毒品至中国境内,途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耿马县,后在保山市施甸县文化路新恒农资经营部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福中所驾驶的牌照为云N×××××黄海牌黑色越野车上一备胎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1422克。

律师点评:被告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偶犯,毒品未流入社会,张某某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系从犯,在公安人员的盘问时,张某某交代了藏匿在汽车备胎中的毒品,具有自首情节,张某某系初犯,且悔罪态度较好。

意见或建议:毒品案件系重点打击案件,一定要委托律师介入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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