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昌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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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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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肿瘤手术误切甲状旁腺,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者:程昌平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9日 20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61月的一天,天寒地冻,陈女士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有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遂预约到律所面谈。陈女士因患甲状腺肿瘤,遂到重庆某人民医院就医,行甲状腺切除术,手术中,医生将部分甲状旁腺不慎误切除,与医院协商,医院称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承担责任。陈女士对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责任大小,该女士很是犹豫。经过程律师的专业分析,她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41115日,原告因“发现右侧颈部包块10天”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甲状腺包块:结节性甲状腺肿?等,于1118日行甲状腺根治切除术+右颈淋巴清扫术等,术后病理检查提示:右侧颈部甲状腺乳头状癌,左侧甲状腺未见癌累及。原告住院13天后出院,出院诊断:甲状腺乳头状癌等。出院后原告常常四肢麻木、抽搐,每天口服大量钙片,于2015121日至125日再次在被告处出院治疗,并一直门诊诊疗至今。原告多次检查均显示原告甲状旁腺激素严重偏低,现诊断为:右侧甲状腺瘤切除术后甲旁减、低钙血症等。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陈某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陈某及重庆市某人民医院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弘证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于2016512日、511日分别出具渝弘正(2015)医(临)鉴字第1458号、1459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于2016912日出具1458-2号《法医学检验补充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重庆市某人民医院在针对陈某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陈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重庆市某人民医院过错行为在陈某的损害后果中起主要因素,参与度可考虑60-90%。   

(二)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重庆市某人民医院对原告陈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自身疾病参与度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系被告重庆市某人民医院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鉴于医学问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述问题应由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确定。本案中,经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及审理中对此进行的质询,鉴定人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检验鉴定书及质询说明均已明确指出,陈某的损害后果为目前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甲状旁腺素持续低水平。临床上多次出现手足抽搐,距手术已1年多,抽搐症状需靠药物控制。说明甲状旁腺功能低下、手足抽搐已不可逆转。原告陈某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T3N1M0),系其自身因素,而被告重庆市某人民医院在对陈某实施诊疗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履行风险回避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客观上导致了陈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成为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据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本院认为,陈某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T3N1M0)等疾病,其自身疾病是发生损害后果的一定因素,应对此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重庆市某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因素,应对此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重庆市某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人民币138866.31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本案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医院存在如下过错:“⑴医方根据陈某的症状和体征,诊断为右甲状腺包块:结节性甲状腺肿,进行了全麻下行“甲状腺癌根治切除+右颈淋巴清扫术+双侧气管食管沟及上纵膈清扫术+喉返神经解剖术”,术后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T3N0M0)。术后陈某出现手足抽搐的并发症。陈某甲状腺术后出现的甲状旁腺功能持续低下,手足抽搐等临床症状,可考虑因手术操作损伤甲状旁腺或损伤甲状旁腺血管而致。⑵医方对并发症未充分履行风险预见义务,风险告知义务、医疗救治义务。⑶医方未充分履行风险回避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①手术记录未记载查找、识别、辨别、分离、保留甲状腺旁腺的行为;②手术记录未记载术中甲状旁腺的保护操作,手术过程未对甲状旁腺的识别和标记;③对已切除的甲状旁腺组织未进行冰冻切片检查,使患者丧失了被误切除的甲状旁腺立即予以切成薄片置入颈部胸锁乳突肌中的补救恢复功能的机会。④手术记录未记载尽可能多保留甲状旁腺的分支的血供的操作;⑤淋巴结清扫时,未见保护甲状旁腺的血供的相关记载;⑥医方切除左侧甲状旁腺组织,表面带包膜完整,对左右侧甲状旁腺均未实施查找、识别、辨别、分离、保留。综上所述,医方因手术记录的缺失,不能反映术中对甲状旁腺以及相关血管的探查、保护的记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医方充分履行了风险回避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即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充分履行风险回避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分析及其参与度。⑴陈某的损害结果,是甲状腺手术的术后并发症。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充分履行风险回避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故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⑵陈某术前并无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术后即出现相应病症,两者在时间间隔上存在紧密的连贯性,在解剖部位上存在高度的吻合性,其在逻辑上也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关系。⑶医方术前医患沟通和知情同意书中虽有提及“解剖变异手术中损伤甲状旁腺,术后可出现甲状旁腺功能低下,手足抽搐”。但所谓解剖变异手术中损伤甲状旁腺应为小概率事件,何况即使存在这种可能,也可通过术中对标本的仔细检查加以弥补。(4)医务人员的“高度注意义务”要求医生具备所实施医疗操作的知识和技能。综上所述,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陈某的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因手术记录的缺失,不能反映术中对甲状旁腺以及相关血管的探查、保护的记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医方充分履行了风险回避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即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充分履行风险回避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客观上导致了陈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成为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被司法鉴定机构采信。

从本案中,医疗机构应吸取如下经验教训,予以改进:1、手术操作规范、细心;2、病历书写:完备详尽,不可简略,不可没有/正常不记录;符合诊疗规范;与病情/诊疗协调统一。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程昌平律师,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系重庆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