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4民初3127号
原告:崔*,女,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昌,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男,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崔*与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崔*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崔*负担。
审判员彭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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