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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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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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离婚纠纷

发布者:杨沙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7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4民初3127号

原告:崔*,女,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昌,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男,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崔*与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崔*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崔*负担。

审判员彭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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