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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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

发布者:彭金贵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6日 7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8年1月26日,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原告送达了〔2018〕第13030087xxxxx00号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称由于原告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记录,将注销原告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随后,被告将原告驾驶证准驾车型改为A2A3。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注销原告准驾车型A1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准驾车型为A1A2的驾驶证。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8〕第13030087xxxxx00号《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

2.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辩称

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辩称,2015年5月14日20时39分,原告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的小型汽车行至黄河道与205国道交叉口被执勤警察查获。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记12分的处罚,原告并无异议。因原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的记录,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内容,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故被告依照该规定,向原告送达了通知。综上,被告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

2.询问笔录;

3.酒精检测记录;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行政处罚审批表;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7.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提交的证据1-7,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法院予以采纳,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原、被告与上述证据相一致的当庭陈述,法院予以采纳,一并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20时39分,原告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的小型汽车在黄河道与205国道交叉口被执勤警察查获,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系(证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准驾车型为A1A2。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5年5月18日对原告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记12分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告未将原告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018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称由于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曾经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的情形,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将注销该机动车驾驶证的最高准驾车型,要求原告在三十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办理换证业务。通知发出后,被告注销了原告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A1,将原告驾驶证的准驾车型由A1A2改为A2A3。被告当庭称其注销原告最高准驾车型的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当庭称其持有的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都正常通过了年度审验,其中包括2016年转至秦皇岛管理之后被告的审验,被告对原告所述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5号令)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5年5月18日对原告张某某作出处罚后,在原告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也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原告的违法行为信息转至原告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告所持有的准驾车型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都正常通过了年度审验,其中包括被告的审验,直至2018年1月26日被告才向原告发出通知并注销了其最高准驾车型,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由于被告在注销原告最高准驾车型的过程中未作出书面决定,其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注销原告最高准驾车型A1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办理准驾驶车型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彭金贵,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在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3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