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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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与XX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

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土地纠纷 |11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于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属于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市、县人民政府并不宜直接行使。对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有权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XX县人民政府并不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定职权,XX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属超越职权。并且,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违反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正当原则。

基于此,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通知属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依法被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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