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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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竹书皋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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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错能改,会被原谅的

发布者:王海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6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8年10月26日被羁押,2018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王海生,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龙华检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与某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某物流的分支机构即被害单位某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深圳分公司)工作。张某于2018年5月开始负责向送货司机收货款的工作,其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经手的货款侵占并用于个人消费,截至2018年10月26日,其共侵占公司货款132431.5元。2018年10月26日19时48分许,某物流深圳分公司报警称公司员工挪用公款,民警到达公司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单位某物流深圳分公司退赔132431.5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张某予以谅解,请求对本案予以撤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作案手机照片;被告人身份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未缴交货款清单、收款回单、授权委托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1的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欧某涛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扣押笔录;微信交易记录光盘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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