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骏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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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骏峰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8日 16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9)内030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骏峰、被上诉人苏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黄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各项费用合计9196.3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派出所海公(凤)行政决字(2019)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都可以证实被上诉人苏某殴打上诉人黄某的事实,2019年3月14日工作期间,被上诉人苏某用脚踢了上诉人黄某小腿处。被上诉人分管裤区的店长,与上诉人存在隔阂,长期刁难上诉人,2019年3月14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上诉人报警。上诉人当天就诊于白兰才诊所。2019年3月27日,双方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分局凤凰岭派出所调解此事,被上诉人矢口否认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因上诉人身体欠佳,派出所拨打120急救,上诉人当天在乌海市人民医院就诊,上诉人两次检查与被上诉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上诉人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苏某辩称,一审法院调取的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均未体现上诉人存在医疗费用。双方当事人发生撕扯以后,上诉人未受伤,没有产生相关费用。

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治疗费2451.48元、误工费6518.4元、交通费226.5元,合计9196.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3日14时许,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在海区万联五楼万嘉惠服装超市因平日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撕扯,被告苏某用脚踢了一次原告黄某的小腿处。原告黄某报警后,由乌海市海勃湾区分局凤凰岭派出所作出海公(凤)行罚决字(2019)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对被告苏某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被告苏某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被告苏某用脚踢了一次原告黄某的小腿处。原告黄某提供由乌海市海勃湾区分局凤凰岭派出所作出海公(凤)行罚决字(2019)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证明被告苏某侵权事实存在,被告苏某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黄某主张被告苏某侵犯其健康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原告应当就其各项损失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白兰才中医个体诊所病情证明书》及《乌海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中均未记载原告黄某具有外伤情形,不能确定上述两份病情证明书与被告苏某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黄某因《白兰才中医个体诊所病情证明书》及《乌海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2451.48元,不予支持。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日期与侵权日期不具有连续性,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告黄某另提出被告苏某支付误工费6518.4元的诉讼请求,但原告黄某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2019年3月14日,乌海市个体诊所出具《病情证明书》未体现因殴打所致的内容。且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司法鉴定,无法证实与被上诉人发生争执存在因果关系。2019年3月27日,乌海市人民医院作出《病情证明书》内容亦未体现与殴打有关内容,上诉人在前往人民医院就诊前,双方在派出所并未发生肢体冲突,关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谷丰

审判员   韩小东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林梦婕

 


赵骏峰律师,2017年从业以来,接触参与并办理了300多起诉讼案件,擅长各类刑事和民事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海
  • 执业单位: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320********7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