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潘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琦,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1,女
被告:邱某2,男。
被告:尤某,女。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原告潘某与被告邱某1、邱某2、尤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琦,被告尤某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2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三被告是父母子女关系。
2018年2月开始原告陆续给付三被告彩礼22万,各种馈赠折现合计12800元。
当年12月25日双方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
短期同居后,发现被告行为异常,精神方面有疾病,无法共同生活。
故具状诉讼,要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
邱某1、邱某2、尤某辩称:认可全部彩礼款,但是被告没有精神疾病,彩礼款都被被告带到原告家去了,原告从被告手机转走10000元。
一部分彩礼款用于购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一部分在双方共同生活中消费了。
故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是父母子女关系。
2018年2月开始原告陆续给付三被告累计22万彩礼。
各种馈赠折现等合计12800元。
当年12月25日潘某与邱某1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
同居后,原告以被告行为异常,精神方面有疾病为由悔婚,故具状诉讼,要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
被告当庭提交44000元的购买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的票据及原告用被告手机转款10000元,其余几万元被告所称发代岁钱、办酒席钱等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按照习俗给付彩礼22万元。
双方经过近一年的了解相处举办了结婚仪式,故对原告所称被告隐瞒精神疾病本院不予采信。
现原告请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但考虑当事人所在地的风俗习惯,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本案系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结合本案的上述情况,本院决定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三被告应酌情再返还彩礼款50000元为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某1、邱某2、尤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潘某彩礼款50000元。
二、现在原告潘某处的被告邱某1陪嫁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300元,被告邱某1、邱某2、尤某负担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