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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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专职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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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钱不还,律师代理原告要回欠款

发布者:余浩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30日 9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

  被告:孟某某,女。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某和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夏某某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9日被告夏某某和孟某某立借据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00000元。

  2017年9月8日被告夏某某立借据向原告陈某某借款7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1月20日还清。

  后经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夏某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孟某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被告夏某某和孟某某共同立借据向原告陈某某借现金100000元。

  2017年9月8日原、被告对上述100000元的利息进行结算。

  结算后,被告夏某某和孟某某还尚欠原告陈某某利息70000元。

  于是,被告夏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即,今借到陈某某现金70000元整),并备注于2018年1月20日还清。

  届时,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和两份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某和孟某某所欠原告陈某某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完毕;

  二、被告夏某某所欠原告陈某某借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夏某某和孟某某负担。


余浩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现任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主任。2003年执业以来实践经验丰富,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擅长: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20********55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