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胥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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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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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运送销售假药,律师辩护获缓刑

发布者:彭胥云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2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作为陈某某的辩护人,在检察院及法院阶段经多次与承办人沟通,并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来证明陈某某在案件中的从犯属性及真实作用情节,为其争取缓刑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购入“美国大阴茎”、“黄金肾宝”等性药,在本市金山区通过电话联系、送货上门的方式销售给黄某某、戚某某等人。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上述性药系非正规来源取得,仍帮助蒋金英进行送货,收取货款。2019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陈某某抓获,并从其处查获“黄金肾宝”10粒、“美国大阴茎”24粒等性药。公安机关另从黄某某、戚某某处依法调取二人所购“美国大阴茎”36粒和24粒。经认定,上述性药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恰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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