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云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7日 14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杨某系某厂职工,在工作时不幸受伤,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其伤残为工伤四级;但该厂并每有为杨某购买社保;因该厂不予赔付,后杨某申请仲裁。
律师分析: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未购买社保,且工伤四级以上的,可以要求其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故在实践中对于四级以上,且未购买社保的能否要求一次性赔付还有争议;但本律师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通知仅适用购买社保的,不能适用未购买社保的。故本案经代理律师努力,最终与对方达成调解。
建议:如工伤伤情达到四级以上,且未购买社保,最好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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