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倩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4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团队案例--成功为集资诈骗案团队长争取到量刑建议以下处罚
深圳鼎鸿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外汇投资集资诈骗案已于2021年审结,但对相关代理商的追责持续到2023年,本律师团队为其中两位代理商(单人单案处理)担任辩护人,在两位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以下处罚的理想结果。
当事人黄某,于2017年参与鼎鸿阳外汇平台的投资,在前期获利的情况下,成立公司加入代理商序列,共吸收投资额近300万元。2023年被经侦部门立案后取保候审,检察院以非吸罪名起诉,建议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团队律师在阅卷时细心审查案件审计报告,发现其中有向某位投资人转账3万余元的记录,应当视为在审查起诉之前对投资人的退赔,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团队律师在庭前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就相关情况进行了沟通,检察官表示确实忽略了该退赔情节,感谢辩护律师的提醒。庭审中,辩护律师提请法庭注意相关事实,并建议对黄某减轻处罚,检察官表示认可,当庭将量刑建议由8个月有期徒刑降为7个月。最终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对黄某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罚金3000元,黄某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当事人郭某系黄某的朋友,于2018年开始参与该外汇投资,吸收投资额400余万元,郭某在旁听黄某庭审后对本团队律师非常认可,随即委托本团队担任其辩护人。郭某案件当时属于审查起诉期间,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检察官认可了团队律师的相关意见,在郭某不愿认罪的情况下仍认定了自首情节,并且在吸收金额高于黄某的情况下,作出了低于黄某的量刑7个月的建议。在较为理想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团队律师依然积极为郭某寻找从轻、减轻情节,经过提醒,郭某将2019年期间向某位投资人分期补偿一定金额的转账凭证整理提供给团队律师,团队律师同样以在审查起诉前有退赔事实为由,向法院建议减轻处罚,检察官对团队律师的意见也表示认可,当庭将量刑建议由7个月有期徒刑降为六个月。最终郭某实判实销6个月,对此结果也表示满意。
律师办案心得:对于集资诈骗案件,非主要管理人员一般都会以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在罪名不存在变动空间的情况下,除自首外,退赃、退赔就成为重要甚至主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是这类案件通常资金流水量巨大,账目复杂,上下家频繁转账、分成,审计报告中往往难以体现每一笔转账的具体性质,因而也难以认定当事人存在退赔情节。此时辩护律师的细致工作就非常重要,我们团队已经多次凭借对审计报告的细致审查,整理出相关的退赔事实,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更轻的判决结果,正是印证了一句话:魔鬼藏在细节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