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西锋
过去,当被告是企业或者法人时,北京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从名索网上查询到的被告信息才予立案,而在名索网上查询企业信息是要收费的。现在北京的基层法院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原告立案时持从其他网站(如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查询得到的结果也可以使用。但是,直到今天,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还是要求查询信息时必须用名索网的查询结果,而在该网站查询企业结果需要支付二十余元到五十余元不等的费用查询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立案阶段对原告提供的材料所作的审查只应限于形式上的审查,且由于在立案阶段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场,也不应当作实质上的审查,当然也就不应该要求原告使用指定收费网站的查询结果了。
可见,法院的这种作法即无法律依据,也有违市场经济规律,对其他网站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什么只有这个收费网站的查询结果才有效而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查询结果就不能用了呢!这也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表现!不知道这种即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规定还要存在到什么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