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西锋律师
我们经常见到一些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时,还没有等当事人说完就迫不及待地以肯定的口气说你的案件一定会怎么怎么样,或者在没有搞清案件详细情况时就告诉当事人他的请求有理或者无理。其实这种轻易下结论的作法对律师来说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应当明白,律师不是法官,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合法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找到律师是来寻求帮助的,不是来让你评判的!
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说:“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要不顾任何风险,不惜任何牺牲。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在我们的国度里,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律师想作到这一点真的很难,也有些力不从心。但是,作为律师,采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通过一切合法途径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律师执业道德的必然要求!
现实中的案件结果不像考试答案那样惟一,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完全可以出现相反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都是司法不统一或者司法腐败的结果。在很多情况下蕴涵着律师创造性的劳动。作为律师,了解案情后,应当仔细分析并确定可行的诉讼方案,该方案一旦确定,就要围绕自己的主张尽可以能多地寻找法律依据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你所拥有的论据证明了你的论点的时候,法院就会采纳你的观点,而当你没有作到这一点时,法院就不会采纳。
现实中,一个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其证据情况不同,特别是在责任竟合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明显,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需要根据证据情况,综合各方面情况来确定。一个错误的方案,轻则使委托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多走许多弯路,重则丧失实体权利。
律师办理案件与律师考试的不同在以下这个例子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是:甲乙二人在农贸市场买卖一只母鸡,二人一番讨价还价这后达成买卖协议,乙向甲付款后,甲正要将鸡递交给乙时,母鸡在甲的手中下了一只蛋,那么该蛋应该归谁所有呢?
这个问题对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说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这一规定,该蛋应当归甲所有。如果在考试中,这样回答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放到现实中会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呢?如果甲乙二人为此发生争议,乙欲诉诸法律,向你咨询时你会怎样解答呢?如果你对乙说:根据法律规定该蛋应该归甲所有,那么,你绝对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
假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话,作为乙方的代理律师,首先要确定该次买卖过程中交易价格的计算方式,其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协商确定每公斤的价格,然后按照实际重量计算;二是以协商的方式直接确定该只鸡的价格。
如果双方是按照第一种方式计算该鸡的价格的话,那么当甲方主张该蛋归其所有时,乙方可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的重量交付标的物为由,要求按照该只鸡下蛋后的实际重量计算价格。而实际情况是,鸡肉的价格一般都比鸡蛋贵,在这种情况下对乙方反而有利。
在第二种计价方式下,乙方可以合同标的物是带蛋的鸡,而甲方现在交付的是没有蛋的鸡,因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甲方归还鸡蛋。在实践中,这些请求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的。
法律规则再多,也是有限的。有限的法律规则永远不能彻底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中的一切问题。任何案件的法律结果都不可能相同。所以,当委托人找到我们时,我们应当根据个体的具体情况为其设计合理合法的方案,并通过一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实施这一方案,并最终达到即定的目标。
作为律师,我们不应当象法官那样给案件下结论,我们的信念只有一个,那就是: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力为委托人争取,只要努力,一切皆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