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西 锋
北京市久隆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与同一被告相关的几个不同的诉讼请求要么要求当事人分别立案,要么虽然予以立案,但在开庭审理时只审理其中的一个诉讼请求,而将其他诉讼请求以各种理由予以驳回。人民法院这样作无非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其一是对于法律认识的偏差,认为当事人一次起诉只能提一个请求;其二是将当事人的几个诉讼请求分开立案的话可以多收取一些诉讼费用;其三是认为将当事人的几个诉讼请求放在一起审理的太麻烦。但是笔者认为不管出于哪种原因这种作法都是不正确的。
在本人代理的一个债务纠纷案件中,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万元,超过归还期限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该款,被告拒不归还。后来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抵押协议”,以被告的一辆轿车抵偿其中的一笔借款,但当双方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该车辆系改型车辆,不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通知被告解除该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和归还借款。在经过两次开庭之后,主审法官却要求本人作原告的工作,让原告撤回其他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本次只审理“车辆抵押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在本人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虽然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车辆抵押协议”,并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方该笔借款,但还是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另外两笔借款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合同,而且原告也是按借款纠纷起诉的,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也在于此。而“车辆抵押协议”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学理上讲都只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所以该案本质上就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作为从合同的“车辆抵押协议”无效或者解除时当然要按原借款合同纠纷来处理了。既然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车辆抵押协议”已经解除,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民经恢复到协议签订之前的状态,被告所欠原告的三笔借款数额即已确定,应当一并审理。该法院的做法无疑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只要求当事人的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未规定当事人对同一被告一次只能提出一个诉讼请求。同时从《民事诉讼法》第52至第55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对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不但方便当事人诉讼,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司法为民的司法原则。
如果说以上分析相只是一种理论分析的话,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下司法解释对这一点规定的已经相当明确。
《最高人民法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增加诉讼请求不是增加诉讼请求数额,财产数额的增加是增加诉讼标的额而不是增加诉讼请求。所谓诉讼请求的增加是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2规定:“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这一规定更加明确地说明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可以有多个相互独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这就说明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的多个诉讼请求不但可以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还可以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其诉讼请求可以是同一法律关系下的几个不同请求,也可以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几个请求。就象原告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财产一样,如果判决离婚就应当一并对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如果判决不准离婚,自然不会对共同财产作出了出处理,而不是让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再单独对财产分割起诉一次!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与同一被告相关的几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应当一并审理。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才能方便当事人诉讼,才能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
附:法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主持会议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出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