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3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1、案件情况及审判情况
被告人李XX,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莒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上海XX律师。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未检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9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XX驾驶超载的鲁Q×××**/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4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费县新XX路段时,挂车右后轮脱落并撞向站在路边的该村村民姚XX(女,殁年9岁),致姚XX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5月7日,被告人李XX到费县交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在法定数额之外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车辆称重记录;中国共产党莒南县石莲子镇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人非中共党员证明;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被害人及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高X、梁X的证言;被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构成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法定数额之外的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后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X。)
……
2、律师点评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定性是不太准确的,但从最终量刑和赔偿责任的承担来说,按交通事故处理对他更有利(可以用交强险和商业险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负担等)。被告人也是认罪认罚。因此,本案辩护律师经过和被告人及其家人充分沟通后,就按既有定性处理。最终被告人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