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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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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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31日 7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某某皮草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股东为xxx。同年1021,该公司的股东由xxx变更为被告人乔某甲,并由被告入乔某甲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平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纳税申报事宜都是由该公司人员即被告人乔某乙办理。被告人乔某甲认识自称为上海乾景进出口有限公司人员的林某后,林某提出为让被告人乔某甲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一定比例给被告人乔某甲和乔某乙提费用,被告人乔某甲和乔某乙商量后同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121113日至30,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以某某弘达皮草有限公司(作为供方)的名义分别与上海乾景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需方)签订5份虚假的皮制手袋购销合同,合同价款共计3560514元。上海乾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1113日、1120日、1122日、1123日、1130日向某某皮草有只公司账户转入现全710961元、711720元、712584元、712692元、712584元。


  因山东省公安机关协助上海市公安机关对“1I.11骗取出口退税专案”取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于2015129日以某某皮草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立粢侦查。2015310,被告人乔某甲被抓获归案,供述了同案犯乔某乙在本村的住处,在被告人乔某甲的指认下,公安机关确认了被告人乔某乙的住处,并于当晩将被告人乔某乙抓获归。同年47,被告人乔某甲和乔某乙的亲属向公安机关退赃款各3000元。

   律师点评:

律师辩护要实事求是,根据行为人实际犯罪行为参与度做客观的辩护,但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确参与犯罪时,要为被告人提供相对准确的法律咨询,本案,虽然本律师做无罪辩护,但对被告人再三交代本人要诚恳认罪和悔罪,庭后又会见被告人让其本人亲笔书写了认罪说明,从而最终二人都得以判缓刑。

从事法律方面工作十七年,先后在法院(担任书记员)、律所辗转工作多年,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所在律所上海申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