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31日 7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某某皮草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日,股东为xxx。同年10月21日,该公司的股东由xxx变更为被告人乔某甲,并由被告入乔某甲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平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纳税申报事宜都是由该公司人员即被告人乔某乙办理。被告人乔某甲认识自称为上海乾景进出口有限公司人员的林某后,林某提出为让被告人乔某甲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一定比例给被告人乔某甲和乔某乙提费用,被告人乔某甲和乔某乙商量后同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12年11月13日至30日,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以某某弘达皮草有限公司(作为供方)的名义分别与上海乾景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需方)签订5份虚假的皮制手袋购销合同,合同价款共计3560514元。上海乾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13日、11月20日、11月22日、11月23日、11月30日向某某皮草有只公司账户转入现全710961元、711720元、712584元、712692元、712584元。
因山东省公安机关协助上海市公安机关对“1I.11骗取出口退税专案”取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于2015年1月29日以某某皮草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立粢侦查。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乔某甲被抓获归案,供述了同案犯乔某乙在本村的住处,在被告人乔某甲的指认下,公安机关确认了被告人乔某乙的住处,并于当晩将被告人乔某乙抓获归。同年4月7日,被告人乔某甲和乔某乙的亲属向公安机关退赃款各3000元。
律师点评:
律师辩护要实事求是,根据行为人实际犯罪行为参与度做客观的辩护,但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确参与犯罪时,要为被告人提供相对准确的法律咨询,本案,虽然本律师做无罪辩护,但对被告人再三交代本人要诚恳认罪和悔罪,庭后又会见被告人让其本人亲笔书写了认罪说明,从而最终二人都得以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