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黄XX,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天津XX律师。
被告:孙**美,女,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黄XX与被告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到庭参加诉讼,孙**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孙**美偿还黄XX借款66000元;
2、诉讼费由孙**美承担。
事实和理由:黄XX与孙**美于2020年初在网络上认识,后孙**美以给人发工资,车祸受伤等原因向原告借款,共计66000元,后黄XX多次向孙**美追索,孙**美以没钱为理由拒绝,至今仍然没有给付。孙**美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黄XX的合法权益,故黄XX起诉。
孙**美未作答辩。
黄XX提供的银行转账回单、黄XX与孙**美微信号截图、黄XX与孙**美微信聊天记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具有证明力。上述证据证实:2020年3月26日通过黄XX银行卡向孙**美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2020年3月28日通过黄XX银行卡向孙**美银行卡分两笔转款28000元,2020年3月31日通过黄XX银行卡向孙**美银行卡转账18000元,上述黄XX给孙**美转账支付了66000元。黄XX、孙**美2020年3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孙**美称其需要借款20000元,复工还,黄XX代理人称对应2020年3月26日黄XX给孙**美转账那笔钱。2020年3月28日微信中孙**美称出了交通事故急需用钱,需要50000元,黄XX代理人称对应2020年3月28日转账28000元,2020年3月31日转账18000元,共计46000元。2020年8月22日通过微信黄XX向孙**美催要还款,孙**美回复没有钱。后双方就没有了聊天记录,黄XX代理人称孙**美把黄XX的微信不是拉黑,就是删除。
本院认为,黄XX与孙**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黄XX向孙**美提供借款后,孙**美应及时偿还借款,拖欠行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XX请求孙**美偿还借款本金6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孙**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XX借款本金66000。